依據就服法規定,雇主不需舉證,就能通報外籍移工逃跑,但要撤銷逃跑註記,移工必須提出諸多證據,遭質疑為蓄奴條款。 報系資料照
外籍移工離鄉背井來台工作,可能因遇到惡老闆,遭受不平等對待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出,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,雇主只需一紙通報,不需提出證明,就能讓移工變成逃跑外勞。要撤銷逃跑註記,卻難如登天,部分不肖雇主藉此威脅移工乖乖聽話,否則將其遣返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,這項規定宛如蓄奴條款。
2013年就服法56條修法後規定,受聘僱之外國人,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,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,雇主應於三日內,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。
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許惟棟說,修法前移工失蹤三日,雇主才能通報,修法後雇主聯絡不到移工,就能立即以書面通報逃跑,行政機關不需經查證,也能拘捕移工。
許惟棟表示,一旦移工被註記為逃跑外勞,相關的人身自由、工作及居留等權利,立刻遭到剝奪,後續也可能面臨罰款與遣返。要撤銷逃跑註記,移工必須提出諸多證據,證明沒有逃跑意圖,相關程序曠日費時,經常一拖就是半年以上,若沒有移工團體協助,要成功撤銷不太可能,現行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。
外籍移工F(化名)去年10月打電話,向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求助說,他明明在公司宿舍,警察竟說他逃跑,要逮補他。許惟棟說,移工F因為職災,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。首次開庭的隔天,雇主卻向主管機關通報F逃跑,一經通報,警察立刻找上門,但職災期間,F一直都住在公司宿舍,很明顯,雇主是基於報復心態,惡意通報。
許惟棟說,外籍漁工J(化名),去年8月因仲介要強迫將他遣返,上門求助。協會依法通報、安置、舉行協調會,完成勞資爭議處理,原雇主與仲介承諾會撤銷J的逃跑通報。事後主管機關仍要求J,必須提供未失聯證明,原因是雇主沒有撤銷通報,諷刺的是,J當時正在安置中心等待轉換雇主。
許惟棟表示,協會多次向勞動部反應,卻得到這只是少數個案的冷回應。台灣勞工可以自由換工作,不會被冠上逃跑本勞,逃跑外勞意味的是移工不自由,是附屬於雇主的商品。若不設法改變,就服法56條就像緊箍咒般,牢牢扼住全台60多萬移工。
立委擬修法:雇主須舉證
依據就服法規定,雇主不需舉證,就能通報外籍移工逃跑,移工最終恐遭遣返,部分雇主以此威脅恐嚇,甚至報復移工。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,現行法讓雇主與移工權利不對等,不符合比例原則,她將提案修法,未來雇主通報外勞逃跑,必須舉證,行政單位也須從嚴查證。若雇主惡意通報,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。
吳玉琴表示,原先修法是為保障雇主的權利,根據過去案例,外籍移工失聯,可能是因公受傷或遭到雇主不當對待,暫時前往其他地方避難。如果雇主沒經過查證,隨意通報失蹤,警察單位不經過查證,就展開拘捕,移工權利會受到侵害。
吳玉琴說,她將提案修正就服法56條,包括嚴格證據法則,未來雇主通報移工失蹤,要提出相關具體事證,行政單位也要落實嚴格查證,不能隨意抓人。其次是行政救濟原則,移工遭雇主通報失蹤,若不是事實,可以申請解除,相關程序與舉證應比現行規定寬鬆。
對於謊報外勞失蹤的雇主,吳玉琴表示,修法將增訂罰則,最高可罰30萬元,希望對不肖雇主有警示作用。此外,她將要求勞動部,盡速擬定相關作業辦法,真正落實外籍移工的權利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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